索引号:gpxzfb/2022-00092
组配分类: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政府办
主 题:
名 称: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来 源:政府办
发文日期:2022-04-25
文 号:广政告〔2022〕6号
广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广平县主城区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四轮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5km/h且不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 标准的机动车。电动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标准的机动车。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机动车简称非标电动三、四轮车。
二、电动自行车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2022年5月1日起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工作。
三、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四轮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四、电动车禁止私自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
五、电动车违反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电动车在公共区域内停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管理。
七、属于机动车性质的电动车从事经营性载客的,由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依规管理。
八、生产电动车的企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管理;销售电动车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管理。
九、无出厂合格证的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十、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购买的具有出厂合格证的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实行过渡期管理,采取限时限行管理措施。过渡期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限行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过渡期为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日。
(一)限行时间:每日7点至20点禁止上道路行驶。
(二)限行区域:新南环(不含本路)以北,锦泰路东段(长春大道至230国道,不含本路)以北,美利大道(新南环至站前路,不含本路)以东,站前路(不含本路)以南,230国道(站前路至锦泰路,不含本路)以西。
过渡期内,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民生服务专用电动车,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对在用的电动车辆应当统一编码、统一涂装、统一喷涂专用标识和监督电话,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并逐步淘汰在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十一、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广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