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617537X/2022-00008
组配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 题: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
名 称: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 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2-02-24
文 号:
广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市局2021年抽检计划要求,其中在我县抽检的不合格样品,由我县局进行核查处置,本次抽检不合格涉及我县4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广平县胖强蔬菜门市经营的黄豆芽、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1.黄豆芽:检验报告编号:№: GZA202127983,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11.10。2.韭菜:检验报告编号:№: GZA202127986,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11.10。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蔬菜门市在经营活动中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和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张贴召回通告,中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该门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2000元,合计2008元(贰仟零捌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广市监处〔2021〕224 号。
(三)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经排查,该不合格产品非该经营门市所为,考虑为生产种植环节控制问题。但经营单位在进货时未索证索票,无证据证明是在哪里购进的,我局当场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建立并完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我局复查,当事人现场已整改完毕。
二、广平县宽宽水果城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香蕉,检验报告编号:NO:GZA202127922,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香蕉中吡虫啉的残留超标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1月9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门市在经营活动中涉嫌销售吡虫啉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主动张贴召回通告,承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该门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元;2.罚款2000元,合计2029元(贰仟零贰拾玖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市监处〔2021〕223 号。
(三)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经排查,该不合格产品非该经营门市所为,考虑为生产种植环节控制问题。但经营单位在进货时未索证索票,无证据证明是在哪里购进的,我局当场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建立并完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我局复查,当事人现场已整改完毕。
三、广平县旭记干鲜菜门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韭菜,检验报告编号:№:GZA202128004,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1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门市在经营活动中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张贴召回通告,中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从轻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该门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2000元,合计2003元(贰仟零叁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市监处〔2021〕225号。
(三)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经排查,该不合格产品非该经营门市所为,考虑为生产种植环节控制问题。但经营单位在进货时未索证索票,无证据证明是在哪里购进的,我局当场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建立并完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我局复查,当事人现场已整改完毕。
四、广平县晓萱蔬菜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韭菜,检验报告编号:NO:GZA202128007,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2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门市在经营活动中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张贴召回通告,中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从轻处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该门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2000元,合计2004元(贰仟零肆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市监处〔2021〕222号。
(三)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经排查,该不合格产品非该经营门市所为,考虑为生产种植环节控制问题。但经营单位在进货时未索证索票,无证据证明是在哪里购进的,我局当场给予警告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建立并完善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我局复查,当事人现场已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