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gpxzfb/2020-00093
组配分类: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政府办
主 题:
名 称:《广平县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平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解读
来 源:政府办
发文日期:2020-05-27
文 号:
《广平县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平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解读
为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加强“府院联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实现《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进一步规范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更加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助推法治政府、法治广平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广平县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平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一、制定背景
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诉讼与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机制的对接。支持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在治安管理、社会保障、交通事故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环境污染、知识产权、证券期货等重点领域,支持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调解组织依法开展行政和解、行政调解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三、适用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涉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3、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4、被诉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5、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案件;
6、治安行政处罚案件、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强制)案件;
7、土地行政登记案件,包括:(1)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类案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案件;
8、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
9、房屋行政登记案件;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
11、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12、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案件。
四、主要内容
(一)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目的
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要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于萌芽状态,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广平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县分管法制工作副县长、法院院长任副主任。广平县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所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县属行政机关、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争议化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司法局局长任主任,主管副局长任副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与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三)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流程
1、由法院立案庭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选择先行化解,并对先行化解进行释明、指引。
2、当事人同意先行化解的,提出申请,由立案庭转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制作台帐。
3、相关材料移交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当日,由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联络行政争议化解办公室,办公室通知化解机关参加化解工作。
4、行政争议化解机关应当及时确定化解员负责争议化解;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收到化解员名单后,立即告知化解员案情、证据等内容,并将诉状(或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告知化解员,化解员应充分掌握案情,制定化解方案。
5、经化解达成和解,不再起诉的,退回材料。化解期限内未达成和解的,终止化解,转入诉讼。
(四)行政机关及其化解员未尽职尽责后果
涉诉行政机关及其化解员不积极进行化解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使本应在化解阶段化解的行政争议未能化解,二审终审后,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撤销的,法院向其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追究不履行化解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化解员的责任。
文件链接:广平县人民政府广平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平县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 办法(试行)》和《广平县行政争议化解 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