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B1A23334R/2022-00022
组配分类:事前公示

发布机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  题:

名  称:广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来  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2-06-20
文 号:

广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广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综合行政执法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局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投诉举报工作遵循受理及时、处理迅速、反馈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局各执法大队及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答复工作,办公室电话:0310-2526608。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的科室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局办公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接到转办投诉举报的科室,应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报告分管领导,并将结果通报局办公室。

第八条 局办公室应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匿名举报和投诉举报人未留通讯方式等情况除外。

第九条 局办公室在答复举报投诉人或在调查终结后,应及时将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整理后归档。对一个问题多次反映的举报投诉事项,可按专题进行归档。

第十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与投诉、举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