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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617537X/2022-00024
组配分类:事前公示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 题: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质量监督,标准,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名 称:广平县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第一批)
来 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2-06-28
文 号:
广平县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第一批)
广平县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第一批) | |||||
项目代码 |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检查内容 | 监管部门 | 抽查频率 |
gs1003 | 市场主体竞争行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工商局 | ||
gs1007 | 网络交易行为抽查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工商局 | ||
gs1008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的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 | 工商局 | ||
gs1009 | 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商标印制机构印制行为 | 《商标法》 | 工商局 | ||
gs1004 | 直销企业抽查 | 《直销法》 | 工商局 | ||
gs1005 | 商品交易市场和农资市场商品质量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 | 工商局 | ||
gs1006 | 格式合同及拍卖行为 的抽查 | 《合同法》、《拍卖法》 | 工商局 | ||
gs1001 |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工商局 | ||
gs1002 |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抽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工商局 | ||
gs1010 | 广告经营者经营行为、广告发布者发布行为 | 《广告法》 | 工商局 | ||
sfj005 | 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的现象进行执法督导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第一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司法局 | 一年两次 | |
18201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人社局 | ||
gawa00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公安局 | ||
Qx01 | 防雷管理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气象局 | 每半年一次 | |
gaza001 | 旅馆业治安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 公安局 | 每季度1次 | |
Qx03 | 施放气球管理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气象局 | 每半年一次 | |
gaza002 | 典当业治安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典当业管理办法》 | 公安局 | 每季度1次 | |
gaza003 | 印章业治安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 公安局 | 每季度1次 | |
gaza004 | 娱乐业治安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公安局 | 每季度1次 | |
Qx02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气象局 | 每半年一次 | |
gaza005 | 保安业治安管理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 公安局 | 每半年1次 | |
cz01 | 非税收入执收检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
cz02 | 政府采购项目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财政局 | ||
cz03 | 涉财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 | 财政局 | ||
hb1001 | 环保企业抽查 | 根据《环保法》 | 环保局 | 每月1次 | |
cz04 | 会计法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财政局 | ||
cz05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 | 财政局 | ||
cz06 | 政府性基金执收检查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 | 财政局 | ||
gawb001 | 枪支弹药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公安局 | 半年一次 | |
gawb002 | 民爆物品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公安局 | 半年一次 | |
1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毁、丢失或者销毁档案馆保存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单位保管的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机构、档案人员归档或者向档案馆移交的; 擅自提供、择抄、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涂改、伪造档案的;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具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档案局 | 一年一次 | |
SL10001 | 取水许可(含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后续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 》 | 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 水利局 | 1次/年 |
sy001 |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 | 食药监局 | 每年一次 | |
sy002 | 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 | 食药监局 | 每年一次 | |
sy005 |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抽验 | 《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食药监局 | 每年一次 | |
nm001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当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了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 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的其他内容。 | 邯郸市农牧局(粮食局) | 每月两次 |
nm002 |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粮食法规、规章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 |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 邯郸市农牧局(粮食局) | 半年一次 |
nm003 | 植物检疫执法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第七、八、九、十、十一、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第十、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五条 | 植物检疫站 | 随时 | |
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审核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 | 民族宗教局 | |||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办审核 |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十八条(1993年8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9月15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2000年5月1日实施) | 民族宗教局 | |||
nm003 | 植物检疫执法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第七、八、九、十、十一、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第三次修正)第十、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五条 | (一)查看产地检疫种子是否有《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的种子是否有《植物检疫证书》;种子包装上是否印制“植物检疫证明编号”。 (二)对照有关单证核实《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否真实、有效。 一是看有否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是看在调运过程中有否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是看有否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邯郸市农牧局(粮食局) | 监管具有动态性,调运检疫证书有效期为21 |
nm004 | 渔业养殖执法检查 | 《渔业法》第十一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违禁药品使用 | 邯郸市农牧局(粮食局) | 每年两次 |
nm005 | 肥料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监督抽查:依据国家标准对各种肥料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结果判定,并公布抽查结果 | 邯郸市农牧局(粮食局) | 根据省厅安排 |
nm006 | 种畜禽场执法检查 |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 资料审查、种畜禽鉴定、现场考察并对种畜禽场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 邯郸市农牧局(粮食局) | 不定期 |
nm007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 《农作物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 | 种子净度、发芽率、水分、纯度四项质量指标或单项质量指标 | 邯郸市农牧局(粮食局) | 每年两次 |
nm008 | 饲料生产企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2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 | 邯郸市农牧局(粮食局) | 各企业每年至少抽查1次 |
nm009 | 农作物种子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邯郸市农牧局(粮食局) | 按季节抽查 |
sfj001 | 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的现象进行执法督导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第一款、五十五条 | 司法局 | 一年两次 | |
nm010 | 肥料执法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邯郸市农牧局(粮食局) | 按季节抽查 |
nm011 | 农药执法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令公布,国务院令第326号修改)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邯郸市农牧局(粮食局) | 按季节抽查 |
nm012 | 贮藏、加工动物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8条 | 1、抽查饭店贮藏、加工场所动物产品检疫情况; 2、动物产品进货记录台账。 | 邯郸市农牧局(粮食局) | 每月一次 |
nm013 | 贮藏、销售动物产品检疫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8条 | 1、抽查超市贮藏、销售场所动物产品检疫情况; 2、动物产品进货记录台账。 | 邯郸市农牧局(粮食局) | 每月一次 |
nm014 | 兽药执法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 | 1、 企业安全生产事项 2、 兽药生产销售情况 | 邯郸市农牧局(粮食局) | 每季度一次 |
nm015 | 畜禽定点屠宰厂执法检查 |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农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二条 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牧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十一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区的显著位置。 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十二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持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畜禽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畜禽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畜禽,并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后的畜禽产品,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并出具合格证明。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点。对病害畜禽以及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出厂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报送畜禽屠宰、畜禽产品销售等相关信息,并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肉品品质检验及无害化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三)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四)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第十九条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猪、牛、羊胴体应当实行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畜禽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第二十条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但在畜禽定点屠宰点销售区域范围内的,可以销售、使用畜禽定点屠宰点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条件审查定点屠宰厂、点的; (二)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 邯郸市农牧局(粮食局) | |
sfj002 | 对全市公证处及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的现象进行执法督导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 司法局 | 一年两次 | |
sfj003 | 对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的现象进行执法督导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司法局 | 一年两次 | |
sfj004 | 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的现象进行执法督导检查 |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司法局 | 一年两次 | |
wjw001 | 对于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医疗一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美容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 | 1、医师的执业资格、类别、行为、范围和执业地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法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是否有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行为; 2、是否未经许可开展母婴保健服务; 3、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校验,卫生技术人员的使用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是否符合《护士条例》的规定, 5、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以及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是否符合《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的规定; 6、(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7、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符合规定; | 卫计委 | 一年两次 |
wjw002 | 对传染病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根据职责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方面。 | 卫计委 | 一年两次 |
wjw003 | 职业与放射卫生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控评监督检查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控评监督检查;是否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工作;放射诊疗场所和仪器设备是否定期检测;放射工作人员是否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培训;是否按规定体检;是否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监护档案。 | 卫计委 | 一年两次 |
wjw004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 对于旅店业、美容美发业、文化娱乐场所、公共浴室、商场书店、公共交通等候室以及游泳场所进行监督,监督检查有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客用物品是否清洗消毒,卫生管理的落实情况。 | 卫计委 | 一年一次 |
wjw006 | 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 1、《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 1、生活饮用水:是否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是否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计验收,在水源保护区、构筑物30米范围内是否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从事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水处理工艺是否正常运转,使用的涉水产品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是否有检验室及相应的检验能力,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是否有卫生制度和应急预案, 2、涉水产品:有无生产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生产配方和工艺是否改变,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有原材料的出入库登记,是否有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卫生知识培训,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的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是否有卫生制度 | 卫计委 | 每个季度一次 |
jsj1001 | 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4条 | 是否合法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 | 建设局 | 一年一次 |
jsj1002 | 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24、25条 |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 建设局 | 一年一次 |
jsj1003 | 建筑施工企业(市政)监督检查 |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24、25条 |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 建设局 | 一年一次 |
jsj100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局管理条例》第4条 | 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 建设局 | 一年一次 |
城市商品房违规销售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房管局 | 每半年一次,抽查比例20%左右。 | ||
wgxj005 | 出版物市场管理 |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出版物市场的经营行为 | 文广新局 | 半年一次 |
供销全部 | 《食盐专营办法》、《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 | 碘盐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在碘盐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情形的;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的;碘盐加工企业加工、供应不合格碘盐的;碘盐批发企业、碘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在缺碘地区批发、零售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的; | 供销社 | 11 | |
xmdm10 |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人防、物防、技防”检查要点 | 监控中心安装的紧急报警装置是否能正常使用。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单独存放,储存、领取、发放记录是否完善。 监控中心配备的通讯工具是否能正常使用。 库房出入口处是否安装入侵报警装置,运转是否正常。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有无擅自更换的行为。 是否设置了治安保卫机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转岗、变更后是否及时补充、报备。 存放场所值守人员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对进出存放场所人员进行登记,有无交接班记录。 保卫值班室是否24小时有人值守,是否每2小时对存放场所进行巡查一次。 监控录像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30天。 库房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是否清晰、运行是否正常。 是否执行“双人领、双人用、双人管、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保管制度”。 | 公安局 | ||
xmdm11 |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控检查要点 |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是否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系统使用情况是否正常。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是否存在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而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的情况;已申领单位购入的数量是否与开具的数量相符。 是否将销售、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销售、购买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在5日内完整无误的输入到“河北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 出入库手续是否健全,是否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是否对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是否按安监部门评价报告的核定数量储存。 检查生产单位资金往来帐和原料投入量,按照生产比例,计算产量,对照其出入库登记和上报的流向登记,是否有漏报、瞒报行为。 检查使用单位出入库登记和流向登记,验证本地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的流向登记与使用单位购买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购买单位是否一致 检查销售单位的流向登记,验证本地生产单位和购买单位的流向登记是否一致。 | 公安局 | ||
xmdm12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 检查场所是否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 公安局 | |
xmdm13 | 住宿登记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 是否实行访客登记 是否一人一证 是否实名制登记 | 公安局 | |
xmdm14 | 民爆库房检查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公告2006年1号);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4.《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5.《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6.《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7.《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8.《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9.《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A921-2010);10.《工业雷管编码通则》(GA441-2003);11.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12.公安部《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13.《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14.河北省公安厅《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的治安管理规定》;15.《河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工作机制》(试行);16.《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7.《河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18.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公治传发[2014]176号);19.《河北省公安机关涉爆重点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试行)》;20.《石家庄市公安局危爆物品监管工作规范》。 | 依托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涉爆从业单位开展日常检查 | 公安局 | |
xmdm15 | 民爆作业检查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公告2006年1号);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4.《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5.《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6.《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7.《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8.《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GA/T848-2009);9.《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A921-2010);10.《工业雷管编码通则》(GA441-2003);11.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12.公安部《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13.《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14.河北省公安厅《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的治安管理规定》;15.《河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工作机制》(试行);16.《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7.《河北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18.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公治传发[2014]176号);19.《河北省公安机关涉爆重点人员动态管控机制(试行)》;20.《石家庄市公安局危爆物品监管工作规范》。 | 对辖区内的所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辖区内的所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公安局 | |
xmdm16 | 视频监控检查 | 库房门口摄像头角度是否符合要求(一台全景、一台定点);是否能将出入库的品种、数量、人员、车牌号码等过程记录清楚 是否严格执行开机录像制度;视频资料是否能保存30天 产品出入库时, 驾驶员、押运员是否将从业资格证明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拿到摄像机镜头下进行录像;驾驶员、押运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号牌,以及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是否与许可事项一致 是否存在使用非专用车运输、车证不符、人证不符、货证不符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系统出现故障时,是否第一时间上报辖区公安机关;在未修复前,是否进行了产品出入库作业 系统是否由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准确记录每次的检测维护详情 系统备用电源是否能在断电后即时对重要部位进行供电、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 公安局 | ||
xmdm18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检查 | 《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检查场所备案工作是否落实。 对场所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对场所经营活动是否规范。 对场所保安员是否配备。 对场所内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检查。 | 公安局 | |
xmdm20 | 代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 | 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内容是否合法。 | 财政局 | |
xmdm21 | 备案的审查内容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 采购内容是否细化(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价格),是否与政府采购预算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 采购公务用车的是否进行汽车编制。 采购品目和编码是否符合《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 采购分包计划是否有利于竞争、效率、责任统一,有无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行为。 项目填写是否完整。 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采购组织方式是否符合《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 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服务项目,是否经同级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主管机构对项目实施除当年外各年度预算确认。 是否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及措施情况。 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系统中是否有此项目,是否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是否超预算。 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是否报财政部门备案,资金落实是否到位。 | 财政局 | |
xmdm22 | 审批、审核的审查内容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 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或经专家论证,进口产品的有关附件是否齐全。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是否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组织补充论证。 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情形,理由是否充分,有关证据材料是否齐全。 | 财政局 | |
xmdm23 |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设立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3号)。 | 劳务派遣公司资金是否到位;()主要查看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情况 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是否制定。 劳务派遣公司法定代表身份证明情况; 劳务派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人社局 | |
xmdm24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情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章;《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4条第二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8条,第15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具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2)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3)超出许可的范围经营;(4)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5)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6)擅自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人力资源机构举办人才招聘会应当事先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 人社局 | |
xmdm25 | 特殊工时制度落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社部发〔1994〕503号);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 | 特殊工时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看是否落实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企业是否落实应当保证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每两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 企业与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是否落实。 | 人社局 | |
wgxj004 | 艺术品市场管理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艺术品市场的经营行为 | 文广新局 | 一年一次 |
wgxj006 | 音像市场管理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音像制品市场经营行为 | 文广新局 | 半年一次 |
xmdm36 | 公共汽车经营 | 《石家庄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 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行为是否合法。 | 交通局 | |
xmdm37 | 出租汽车管理 |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是否合法。 出租汽车是否具有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 汽车租赁是否具有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 | 交通局 | |
xmdm38 | 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及考试。 道路运输及站场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是否合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是否合法。 机动车维修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是否合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是否合法。 政府公示货运源头单位是否合法。 | 交通局 | |
xmdm39 | 价格欺诈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是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四)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 发改委 | |
xmdm40 | 明码标价、价费公示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是否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发改委 | |
xmdm41 | 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四、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 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是否按照核准范围进行项目建设。 | 发改委 | |
xmdm42 | 发票开具、管理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是否按规定保管发票; 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 | 国税局 | |
xmdm43 | 税务登记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企业实际经营人与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信息是否一致; 企业联系电话与税务登记证信息是否一致; 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税务登记证信息是否一致; 是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项目检查税务登记行业大类、行业明细是否准确。 | 国税局 | |
xmdm44 | 发票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 是否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发票 | 地税局 | |
xmdm45 | 税务登记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是否按规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地税局 | |
xmdm46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9条、第30条 |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标注是否规范正确 生产的产品是否在许可证范围内,是否存在超范围无证生产的情况。 是否存在伪造或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证书、标识及编号的情况。 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副本插页是否齐全。 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企业名称、地址是否与许可证明示的名称地址一致。 | 质监局 | |
xmdm47 | 企业标准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 产品标签、标志等标识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在产品、包装物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 执行废止标准的; 执行的标准内容不完整,不能全面、准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 没有产品标准的; | 质监局 | |
xmdm48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 获证产品的型号是否与认证证书一致 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是否与认证证书一致 产品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与认证申请是否一致 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是否一致 是否发现生产未经3C认证的产品,但未出厂销售的行为 是否发现未经3C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 是否按规定正确使用证书标志 是否发现未按照规定申请认证证书变更 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是否有产品的检测记录 工厂实际生产地址与认证证书标注的生产场地是否一致 检验和试验设备是否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是否有产品的生产记录 获证产品是否处于生产状态 | 质监局 | |
xmdm49 | 软件和生产条件核查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 对企业生产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考核时的条件进行核查 | 质监局 | |
xmdm50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 | 《药品管理法》十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十五条;《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十五条;《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查企业药品仓库设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要求,是否符合药品储存条件要求。 查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 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并符合企业实际,其文件管理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查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并符合经营条件及经营需要; 查企业质管、验收、养护、采购等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是否符合经营条件要求及履职情况。 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载明事项及有效期限,看载明事项是否统一,企业是否依法经营; 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岗及变更等情况,看企业是否执行许可事项,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仓库内是否有质量可疑、过期等存在问题的药品,该类药品是否存放在标示明显的专用场所,是否在系统中被锁定。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质量特性及包装标示的要求储存药品,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应符合冷链的要求;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采购药品票、、帐、货款是否一致;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企业采购药品是否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及销售人员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 食药监局 | 1 |
xmdm51 | 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检查 | 《药品管理法》十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十五条;《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药品管理法》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查企业质管、验收、采购、处方审核、营业等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是否符合经营条件要求,是否能履职; 查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载明事项及有效期限,看载明事项是否统一,企业是否依法经营; 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岗及变更等情况,看企业是否执行许可事项,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质量特性及包装、说明书标示的要求陈列盒储存药品,陈列药品应符合规范要求;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企业采购药品是否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及销售人员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采购药品票、、帐、货款是否一致;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销售药品是否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销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 食药监局 | 1 |
xmdm52 |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 |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 实际生产的处方工艺与注册处方工艺是否相符,生产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关键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备案。 是否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 是否对原辅料进行了检验,检验合格方投入使用。 成品是否全检出厂。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委托生产行为。 | 食药监局 | 1 |
xmdm53 |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检查 | 《药品管理法》第25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7、24、25、33、41、42条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管理法》第25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7、24、25、33、41、42条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管理法》第25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7、24、25、33、41、42条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管理法》第25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7、24、25、33、41、42条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 实际配制的处方工艺与注册处方工艺是否相符。 成品是否全检,并合格后用于临床。 关键设施设备及人员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备案。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委托配制行为。 | 食药监局 | 1 |
xmdm54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7、30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33、40、47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32、33、34、42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0、31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4、10、12、17、19、22、23条 |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制度程序,且是否符合企业经营实际,并能有效贯彻执行。 检查企业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方面是否符合经营条件要求; 检查第三类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否在职在岗; 检查第三类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实现所经营产品的可追溯; 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是否审核供货方资质,索取的各种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合法的购货者,检查第二、第三类批发企业及第三类零售企业是否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做到票、记录、物相符; 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库房、销售记录等,是否存在“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为,是否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行为; 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可疑不良事件,是否按规定向相关机构进行报告。 检查经营现场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有效期、变更情况等,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以及备案项目变更未及时变更备案; 检查企业经营现场、库房、销售记录和票据,检查所经营的产品是否与许可、备案的经营范围相符。 | 食药监局 | 1 |
wgxj007 | 印刷市场管理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印刷市场管理 | 文广新局 | 半年一次 |
wgxj003 | 歌舞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 | 文广新局 | 一年一次 |
wgxj002 | 营业性演出活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 文广新局 | 一年一次 |
wgxj00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 | 文广新局 | 半年一次 |
wgxj008 | 广播电视行业管理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广播电视行业管理 | 文广新局 | 一年一次 |
wjw005 | 对于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医疗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美容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 | 1、医师的执业资格、类别、行为、范围和执业地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法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是否有违反执业医师法的行为; 2、是否未经许可开展母婴保健服务; 3、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校验,卫生技术人员的使用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是否符合《护士条例》的规定, 5、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以及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是否符合《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的规定; 6、(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7、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符合规定; | 卫计委 | 一年两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