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617537X/2022-00023
组配分类:事前公示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  题: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质量监督,标准,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名  称:广平县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来  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2-06-28
文 号:〔2019〕3号

广平县市场监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单位在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过程中,为了社会管理需要,依据行政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须报本局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承办机构报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各办案机构查办的案件,拟罚没款高于10万元的,应当经局法制机构核审,并提交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对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五)经有关机构提请,法制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才能作出。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签发前,由承办机构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承办机构提交本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1份;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 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 作出机关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 领导审批及集体讨论情况;

(四)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况;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5日内予以审核;

(二)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3日内通知承办机构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的,予以审核;

(三)不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承办机构,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报送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报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出具同意作出决定、应当进行纠正后作出决定和不宜作出决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意见之日起5日内向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法制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于3日内答复办理机构。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审核作出的;

(二)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在期限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按照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纠正作出决定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5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