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617545Q/2022-00057
组配分类:事前公示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主 题:
名 称:广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来 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2-07-08
文 号:
广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广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填表单位:广平县农业农村局 主要领导签字: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1130426000220919X-XK-014-0000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广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个人、企业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1130426000220919X-XK-023-0000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广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企业 | 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51001 |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一般3个月 (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 不收费 | ||||||||
151002 | 对假冒、违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一般3个月
| 不收费 | ||||||||
151003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一般3个月
| 不收费 | ||||||||
151005 | 对经营未经省以上农药检定机构检验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一般3个月
| 不收费 | ||||||||
151007 | 对生产农药、化肥、植物生产调节剂及其它农药物质应进行产品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一般3个月
| 不收费 | ||||||||
151010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一般3个月
| 不收费 | ||||||||
151015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平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一般3个月
| 不收费 | ||||||||
151027 |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平县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 | 一般3个月
| 不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