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743422167/2022-00028
组配分类:事前公示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主  题: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督

名  称: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来  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2-11-10
文 号: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增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和监督全县安全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行政公示办法》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平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局网站或局办公场所,将县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广平县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策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广政字[2017]50号)的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3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前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应急管理局内设执法科室或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和执法范围;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听证、复议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县应急管理局法规科的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七)“双随机一公开“事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统一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和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通知以及解除查封扣押、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的时间、文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各镇安监站,局各科室必须公开行政执法的处理决定和结果,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传统媒体。局法规科利用《广平报》、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办公场所。在县应急管理局公示栏公示局执法人员信息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结果。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法制规章和规范文件等,通过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县应急管理局印发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广应急〔2019〕13号)文分解的任务,全面、准确梳理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事项,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后公开;

(二)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党项、内容、方式等需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法规科牵头,组织相关科室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局主管领导审定,报县法制办审核、备案后公示;

(四)法规科负责整理局《执法人员清单》,凡是调离我局、离岗的人员,一律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调整岗位的按要求更换有关证件,经局法规科、机关党委审核、修改,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县法制办审核、备案后公示。实现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省、市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各承办科室(单位)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各业务科室(单位)按照我局印发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县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各业务科室(单位)对抽查有问题的县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处理决定送达县场主体后,15个工作日内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局网站上公开满5年的,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承办案件科室(单位)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及时从局网站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 经承办案件科室(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县应急管理局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各相关科室的联络员,每月5日之前将本科室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报局主管领导、局法规科主任审核后,在局网站上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法规科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考核制度。各科室要加强对各镇安监站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法规科牵头,法规科、机关党委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单位和科室,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广平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镇安监站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4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