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617430J/2022-00035
组配分类:事前公示

发布机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  题:

名  称:广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来  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3-01-04
文 号:

广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广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镇综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制部门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一)重大行政许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数额较大河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三)重大行政强制,包括涉案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涉案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县政府镇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程序是否合法;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 行政决定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队依法履行完有关执法程序,拟定出行政执法决定,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前,应当将案件全部材料送法制部门审核。

第六条 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法制审核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部门可以要求执法队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 经审核发现问题的,法制部门将法制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发回执法队,执法队修改补正后应当送法制部门重新审核;执法队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案卷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镇领导研究。

第九条 执法队应当落实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审核的初审工作,及时向法制部门报送重大行政执法的相关材料,为法制审核提供协助和支持。法制部门应当严格把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制保障。

第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