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6178799/2022-00029
组配分类:事前公示

发布机构:广平镇
主  题:

名  称:广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来  源:广平镇

发文日期:2022-07-08
文 号:

广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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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材料及意见。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承办单位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征求意见材料、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决定书草拟稿、相关证据资料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其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和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情况、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等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超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县直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2审核内容、意见和执法建议。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审核以下方面:主体和资格、事实定性、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合法性和合理性)、文书、移送。审核意见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事实定性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决定建议,适用法律不准、执法文书不规范提出改正建议,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符合移送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3前期准备。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主管领导签批后交法制机构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4异议解决。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