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387272068/2022-00019
组配分类:事前公示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
主  题:

名  称: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来  源: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

发文日期:2022-06-28
文 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共3项)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  法  依  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查封、扣押或者暂扣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等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四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一般30日,最长60日一般30日,最长60日

2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