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79164454T/2022-00010
组配分类:事前公示

发布机构:南韩镇
主  题:综合政务,其他

名  称:南韩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来  源:南韩镇

发文日期:2022-07-01
文 号:

南韩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认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投诉人认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未履行职责;

3.投诉人认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中有违规行为的。

第三条 乡镇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取证和处理公布工作。

第四条  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以及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科室应当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对象等基本情况逐一如实记录,填写《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台账》。

第六条  镇政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投诉的受理、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应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指定相应的负责人进行受理督办。

第八条 接收投诉举报后,专人负责,分析研判后确定受理,受理决定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办结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  承办人员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写成报告,送领导审批。经领导审定办理合格的,可予结案,由承办人员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条  办理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将投诉材料、办理报告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收到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投诉,应根据检举方式,或记录电话内容,或保存检举信,或认真接待做好记录,即时安排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

第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投诉的受理、批办、承办等经办人员,在办理终结前未经批准,不得透露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广平县南韩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韩镇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地址:南韩镇,举报电话:0310-263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