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795567520/2022-00268
组配分类:事前公示

发布机构:县行政审批局
主  题:其他

名  称:广平县行政审批局常办事项现场踏勘事项审查勘验要点
来  源:县行政审批局

发文日期:2022-03-11
文 号: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常办事项现场踏勘事项审查勘验要点

广平县行政审批局常办事项现场踏勘事项审查勘验要点
序号事  项    名  称现场踏勘审查勘验要点
1商品房预售许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章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7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726令部分修订)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8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9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10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1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1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
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二)
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
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四)
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五)
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1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1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5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经营许可核发)《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6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1号)(2019年12月1日实施)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2、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17排污许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18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19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
   
20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第五条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2.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3.有与其申请开展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5.有能力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7.符合计量授权的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