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387272068/2022-00015
组配分类:事前公示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
主  题:

名  称: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  源: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

发文日期:2022-06-28
文 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共16项)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  法  依  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253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号国务院令643号)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号国务院令643号)第三十九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处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九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号国务院令643号)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五条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订)第七十条第一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违反申报登记制度的处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5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2月1日环境保护部令19号)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修订)第七十条第二项

《河北省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号,2012年1月1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7号修正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7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16日环保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环保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8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0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2号,2012年2月29日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实施)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1违反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九条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9月19日环保总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2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3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9日环保部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第(二)、(四)、(五)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4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5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2号,2012年2月29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19日环保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16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