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617545Q/2023-00019
组配分类:事前公示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主 题:
名 称: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信息
来 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2023-03-06
文 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信息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举报电话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冀财非税〔2020〕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单位和个人 | 县税务局在接收到县农业农村局推送的审核结果后,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缴费人发送办理缴费事项提醒信息,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缴费。 |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收费标准中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 | 0310-25214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