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387272068/2022-00025
组配分类:事前公示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
主  题:

名  称: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 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来  源: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

发文日期:2022-06-28
文 号: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 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

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机构建设,积极有效开展内部执法审核工作,确保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制审核人员,是指局法制审核科室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法制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熟悉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取得《行政执法证》;

(四)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法制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制审核人员:

(一)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未满两年的;

(三)其他不适合担任法制审核员的。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协助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

(二)落实上级机关执法监督制度,协助本单位建立、完善相关的执法监督制度;

(三)对本单位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材料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四)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五)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和审查;

(六)对本条所列(三)、(四)、(五)项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七)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进行监督;

(八)组织、协调、参与有关行政复议的答复以及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九)对办结案件的立卷工作进行监督;

()法制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履行职责时对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业务工作接受上级法制机构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