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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03-06    来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公开指南》。

一、广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信息分类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下属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下属机构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广平县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1、公开内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公开以下几类信息。概况信息、工作动态、部门文件、规划总结、社会公益事业信息公开等。

2、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

3、公开时限。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公开、面向申请人公开。

5、公开程序。广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一般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特殊情况经上级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办公室。

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形式。广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是可以在广平县人民政府查阅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可以通过《广平日报》、广平电视台相关栏目等媒体获取相关信息;三是通过我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取相关信息。

2、主动公开时限。广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做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广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广平县建设西路55号二楼209房间;邮政编码:057650;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联系电话:2525106;传真号码:2525101;电子邮箱:tyjrdjt@163.com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广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广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取。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本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一是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是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是不属于本单位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是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是申请内容不时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的标准由国务院阶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开公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